正確的選項為 ①、②、④。
法規條文依據
依《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》第 292 條之 21(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相關規範),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不適用於下列場所或用途:
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。(符合選項 ④)
電壓超過六百伏特(> 600V)者。(選項 ③ 敘述「電壓低於六百伏特者」為適用條件,非不適用條件)
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。(符合選項 ①)
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。(合成樹脂可撓管機械強度不足,不得作為支撐物,符合選項 ②)
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。
選項解析
① 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(正確):
易燃、易爆或具腐蝕性危險物質之場所,合成樹脂管防護力不足且易變質,故不適用。 ② 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(正確): 合成樹脂可撓管材質較軟,無法承受重量,不得作為設備或燈具之懸掛/支持物,故不適用。
③ 電壓低於六百伏特者(錯誤/適用): 規定的限制是「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」不適用;因此低於 600V 屬於一般低壓配線,是可以採用的。
④ 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(正確):
若導線過載發熱或高溫超過軟管容許溫度,易導致導線管軟化、變形或融化,故不適用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